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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2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申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 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

  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保险金领取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 方式选择权 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 险 费 的 支 您须在投保时支付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

  付 的保险费最低限额。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在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后随时支付追加 保险费。

  4.2 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不

  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则自该结算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y 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

  附加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 保 单 账 户 价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值 (1) 投保时,您支付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此之后

  支付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保险费等额增加;(2) 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 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 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 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 少;

  (5) 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 价值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

  (6) 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 减少。

  5.4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

  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 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 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 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 单 账 户 利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每日

  息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 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 布的结算利率;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经 过天数,日利率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

  作保证。

  本附加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 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 调整。

  5.7 保 单 账 户 最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 低保证价值 结算日为本附加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 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8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会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首个结算日前一日 的实际日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其余月度的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结算 日扣除,我们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利息,然后从结算利息后的保单账户价 值中扣除保单管理费。

  我们每月收取 5 元作为保单管理费,我们可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 金额不超过 30 元/月。

  5.9 年 金 转 换 选 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10 年后,若本附加合同依然有效,您可 择权 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

  年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

  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 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