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盛世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1:22: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盛世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2011)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 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别意外身故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四或第五保单年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您截至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金额(含部分领取费用)未超过已 交保险费的 10%,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 别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您已交的保险费在 10 万元及以上,我们将给付 10 万元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若您已交的保险费在 20 万元及以上,我们将给付 20 万元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不论您购买一份或者多份本保险,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特别意外身故 保险金责任以 20 万元为限。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6 诉讼时效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 合同构成 4.账户条款 7.1 明确说明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1 保险合同账户 7.2 如实告知
1.3 投保年龄 4.2 相关费用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1.4 犹豫期 4.3 保证利率 的限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4 结算利率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 保险责任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8.1 年龄错误
2.2 责任免除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8.2 未还款项
2.3 保险金额 的部分领取 8.3 争议处理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 4.7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9.释义 险金限制 4.8 保单质押借款
2.5 保险期间 5.保险费的交纳
3.保险金的申请 5.1 保险费的交纳
3.1 受益人 6.合同解除和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3.3 保险金申请 及风险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6.2 合同变更
3.5 保险金的给付 6.3 联系方式变更
(华夏保发[2010] 1号文,2010年 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盛世鲲鹏两全保险合同(万能型)”。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 28日)至 60周岁(含 60周岁)。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别意外身故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四或第五保单年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您截至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金额(含部分领取费用)未超过已 交保险费的 10%,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 别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您已交的保险费在 10万元及以上,我们将给付 10万元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若您已交的保险费在 20万元及以上,我们将给付 20万元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
二、不论您购买一份或者多份本保险,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特别意外身故 保险金责任以 20万元为限。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您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确定。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