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盛世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1:22: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 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 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特
别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或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 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 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日内将已领取���身故 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
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告知 您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
4.2 相关费用 一、合同管理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将在每月的第一个结算日从您的保险合同账户中扣 除合同管理费,扣除标准为每月25元。第一次扣除时间为合同生效满一个月 后的第一个结算日。
二、合同解除费用 (一)合同解除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是
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合同解除费用的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 1年第 2年第 3年第 4年第 5年
合同解除
费用比例10%9%8%0%0%
三、部分领取费用
(一)部分领取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 我们收取的费用,我们将从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
(二)部分领取费用的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 1年第 2年第 3年第 4年第 5年
部分领取
费用比例10%9%8%0%0%
4.3 保证利率 一、我们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二、我们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不低 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且须符合当时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4 结算利率 一、我们每月至少结算一次。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 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从 结算日起 6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 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 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 率为本次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利率为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但
须满足以下条件: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且领取后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其利息以及其 他欠交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得低于 5000元,余额低于 5000元的,我们 视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部分领取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您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我们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在扣除本条第 4.2款约定的部分领取费
用后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4.7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交纳的保险费;
(二)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增加;
(三)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减少;
4.8
保单质押借款(四)每月收取合同管理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收取的合同管理费减少。
一、 本合同生效满 90天的,经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
\ 保险费的交纳
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账户价值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其利息
以及其他欠交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的 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 180天。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账户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账户价值将全部用于
偿还借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足额交清。
] 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日内在扣除本合同第 4条第 4.2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