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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0:14: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怎么样?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身故或意外伤害身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全残保险金 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故或全残保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2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与 50 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见 9.5)(含 65 周岁),则为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与 5000 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 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则为5000 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 10 万元之和为限。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条款

  (国华寿发[2011]54号,2011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

  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 故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9.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 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

  5000元。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 万 元之和为限。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9.12)、探险活动(见9.13)、武术比赛(见9.14)、摔跤比赛、 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5)、蹦极、赛马、赛车、各 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9.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

  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9.17)、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