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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0:14: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 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 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

  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

  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1 保险费的支

  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

  险费最低限额。

  y 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 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 保单账户价

  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支付的趸交保险费;

  (2)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 等额减少;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 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6)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 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

  (7)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 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 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 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单账户利

  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保

  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 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 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 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 证。

  本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 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7 保单账户最

  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

  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 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8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会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生效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首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 际日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其余月度的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结算日扣 除,我们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利息,然后从结算利息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中 扣除保单管理费。

  我们每月收取5元作为保单管理费,我们可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 金额不超过30元/月。

  5.9 年金转换选

  择权

  被保险人达到60周岁且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个保单年度后,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您

  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 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 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 例。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6%5%4%0%

  6.2 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申请领 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手续费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及以后

  手续费比例6%5%4%0%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被保险人达到60周岁且本合同生效满10个保单年度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可 以选择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有关事项按转换时我们的有关 规定办理。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