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彩金生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0:0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华彩金生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2) 您所交保险费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 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前因 遭受意外伤害(见 8.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 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 金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 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国华华彩金生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8]9 号,2008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
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交纳保险费,且您和被保险人已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交 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
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见 8.1)(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身故特别保险 金
意外伤害身故特
别保险金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2) 您所交保险费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 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前因
遭受意外伤害(见 8.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 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 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酗酒(见 8.3)、殴斗、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 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4)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8.5)期间;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6)、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 球、跳伞、攀岩(见 8.7)、探险活动(见 8.8)、武术比赛(见
8.9)、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8.10)、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 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变形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 故。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项下保
单账户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
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
面形式申请,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及时在保险单上批 注,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 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须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书;
(5)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 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3.3 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后,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3.3 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之
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 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不行使而消灭。
[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为趸交。您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
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 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 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我们
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5.3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 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我们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 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3) 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 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