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8:50: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5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16.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本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您个人账户价值的105%。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 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6.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满期之日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按满期时您个 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 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8月
目 录
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关于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第二条本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2
第五条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2
二、帐户条款
第六条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3
第七条个人账户 3
第八条保单管理费3
第九条 结算利率 3
第十条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3
第十一条您的账户结算 3
第十二条部分支取个人账户价值及手续费 3
第十三条退保及退保手续费 4
第十四条款项返还 4
第十五条您的账户价值 4
三、保障条款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 4
第十七条责任免除 5
第十八条受益人 5
第十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5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5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5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 6
第二十四条宣告死亡 6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第二十六条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第二十七条通讯 7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7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终止、解除7
第三十条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7
第三十一条客户信息保密 7
第三十二条法律适用 7
第三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7
释义 7
1 瑞泰瑞安丰赢之选投两资全连保结险(保万险能合型同)条合款同条款 目录
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200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 关于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果您同时又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也是在表述您的权利或义务。如果您不是 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均是在表述特定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条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15日至65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 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 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 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5年。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 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 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 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二、帐户条款
第六条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6.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交),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6.2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我们在同意承保时委托银行以转账形 式收取。您申请以其它方式交纳保险费的,经我们同意,可以在批单或批注上作出具体约定。
6.3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进行增加投资。但因追加保险费将影响到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我们将根据 ��体情况决定对被保险人是否进行再次核保,以决定是否接受您交纳追加保险费的申请。我们在同意接受您的追加保险费申请后, 委托银行从您指定的账户以转账形式收取。
6.4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将您的资金由您指定的账户转至我们开立的银行账户时,方视为我们收到了您交纳的保险费。
6.5保险费的分配 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我们按照本合同6.6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6.6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需要支付给我们的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始费用为每笔保险费的5%。
第七条 个人账户
本合同生效时,我们为您专门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生效后,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个人账户,开始
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我们拥有对个人账户资产的投资决定权。
第八条 保单管=理费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生效日之每月对应日,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当月10元保单管理费,如出现未满一个月的情形,按实际天
数收取。
第九条 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每个自然月为结算期间,我们将在每月初公布上月结算利率,用来结算您上月的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给您寄送最新的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即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最低为年利率2.5%。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实际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第十一条 您的账户结算
11.1您的账户利息将在每月结算日根据上月账户价值(账户价值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实际账户价值为准)和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
计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我们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本合同对部分支取、退保、满期金支付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1.2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如果您在部分支取、退保、满期时,将所获取的账户价值或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购买我们当时有 的、且可供您选择的其他保险产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我们接受您的申请当日,以最低保证结算利率结算您部分支 取、退保、满期的相应账户价值。在我们同意承保后,将直接用于购买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