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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6:39: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安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平安安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其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养老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的结算日为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

  (1)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

  (3)该结算日为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 日内支付的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之和,但最高不超过您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20 倍。上述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不包括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将按照当次部分领取金额与当次部分领取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以下两者之较晚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见8.4)的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结算日;

  (2)本主险合同生效满40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

  2、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以及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4000 元,并且为10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 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4 保单利息

  每月第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5)。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6)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5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6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7)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1。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7 部分领取

  自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给付。

  您在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申请部分领取,我们不予受理。

  2.8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