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安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6:39: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其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养老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的结算日为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
(1)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
(3)该结算日为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年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保单年度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 至保险期满时止。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月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保险期满时止。
首期“养老保险金”按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及“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见附表2)确定。
最后一期“养老保险金”为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其余各期“养老保险金”按如下方法确定:
自我们给付上期“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
(1)如果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上期“养老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2)如果您曾经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根据(1)
所计算的金额乘以下述比例:
每期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均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养老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 日内支付的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之和,但最高不超过您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20 倍。上述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包括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将按照当次部分领取金额与当次部分领取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 年;
-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 年后,并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
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 周岁、60 周岁或者65 周岁。
投保时,您需要和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 次。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需要符合本主险合同的规定。
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将按照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给付养老保险金。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