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盈(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55: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安盈(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的 105%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 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以人民币 80 万元为限。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 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盈(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v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有选择领取方式的权利……………………………………………………………3.7
v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C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1保险费的支付8.1保单年度
1.1合同构成8.2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 保单账户及结算
1.2合同成立与生效5.1保单账户8.3周岁
1.3投保年龄5.2账户利息8.4有效身份证件
1.4犹豫期5.3初始费用8.5意外伤害
5.4保单管理费8.6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5.5风险保障费8.7斗殴
2.2保险期间5.6部分领取8.8毒品
2.3保险责任8.9非处方药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2.4责任免除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10酒后驾驶
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受益人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2无有效行驶证
3.2保险事故通知7.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13机动车
3.3保险金申请7.3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8.14潜水
3.4保险金的给付7.4未还款项8.15攀岩
3.5宣告死亡处理7.5合同内容变更8.16探险
3.6诉讼时效7.6联系方式变更8.17武术比赛
3.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7.7争议处理8.18特技表演
4 如何支付保险费8 释义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盈(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利安盈(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利安盈 B”。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盈(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合 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 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至
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 1000 元。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后,
基本保险金额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但最低不低于零。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前一日止,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的 105%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
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保险金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
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
币 50 万元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 身故额外保险 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金 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 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以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