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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盈(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55: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80 万元为限。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 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金 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额外 (1)保险合同;

  保险金和公共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交通意外身故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额外保险金申 的死亡证明;

  请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提供公安等 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 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满期生存保险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

  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 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 式选择权 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保险

  金金额不得低于转换时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交(即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每份为人民币 1000

  元。

  5 保单账户及结算

  5.1 保单账户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支付的保

  险费扣除按本条款 5.3 约定收取的初始费用和按本条款 5.5 约定收取的首期 风险保障费后的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增加:

  (1)按本条款 5.2 的约定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减少:

  (1)按本条款 5.4 的约定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按本条款 5.5 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障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 额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降为零,本合同终止:

  (1)按本条款 2.3 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

  (2)按本条款的约定退还现金价值的;

  (3)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 值的具体情况。

  5.2 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指每月第 1 日)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经过天数

  和日结算利率按单利结算。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当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日结算利率 为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本合同前五个保单年度的年保证利率为 2.0%, 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我们有权调整年保证利率,调整后的年保证利率须符 合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在每月结算日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我们根据保 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日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不低 于年保证利率,年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 作日内公布。

  5.3 初始费用 指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初始费用,则在您支付保险

  费时收取。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

  5.4 保单管理费 指为维护本合同而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则在每月结算日从

  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5.5 风险保障费 ���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收的保障成本,若我们收取风险保障费,则

  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不收取风险保障

  费。

  5.6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您每

  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

额。 您申请部分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