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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利宝(D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4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健利宝(D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昆仑健利宝(D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关爱金 护理津贴

  一、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满180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表

期交保险费

保单年度

1

保单年度

2

保单年度

3

保单年度

4

保单年度

5

保单年度

6000元部分(年交方式)

500元部分(月交方式)

50%

25%

15%

10%

5%

超出6000元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500元部分(月交方式)

3%

3%

3%

3%

3%

  第十九条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或复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取保单管理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0.17元(即年保单管理费约为62元)。

  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跌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条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D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或复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持续奖金

  若投保人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均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该期应交期交��险费,则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开始的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公司按该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价值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给付持续奖金)。

  第二十二条 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针对本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在交纳保险费日等额增加;

  二、 本公司发放的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在发放日等额增加;

  三、 本公司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四、 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和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五、 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第二十三条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当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自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结算日至发生保险事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公司第十七条规定的计息方式进行累积。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宽限期结束之日的账户价值,即在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结算日的账户价值按照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和宽限期的天数进行累积后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四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二十四条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领取时本公��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五条 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费用等于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一年

5

第二年

4

第三年

3

第四年

2

第五年

1

第六年及以后

0

  第二十六条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收到投保人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申请领取的金额给付投保人,同时在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八条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