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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利宝(D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4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因退保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第一年

5

第二年

4

第三年

3

第四年

2

第五年

1

第六年及以后

0

  第二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三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关爱护理保险金和健康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十一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重新审核并在保单账户中扣除少交的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风险保险费与应交风险���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被保险人的保单账户中。

  第三十三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保单账户将予冻结,不计算利息。对于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并扣除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应付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按本公司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并扣除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应付利息。

  第五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 关爱护理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关爱护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健康护理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健康护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司法管辖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部分 释义

  1. 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6.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