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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3:3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8.2),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至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见 8.3),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7.1 投保范围

  1.2 合同生效7.2 年龄错误

  1.3 保险期间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1.4 单独账户7.4 地址变更

  7.5失踪处理

  2. 您的个人账户7.6 争议处理

  2.1 个人账户7.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2.2 结算日

  2.3 保险费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4 初始费用8.1周岁

  2.5 保单管理费8.2 全残

  2.6 最低保证利率8.3 意外伤害

  2.7 结算利率8.4 酗酒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您获得的保障8.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1 基本保险金额8.7潜水

  3.2 保险责任8.8空中运动

  3.3 责任免除8.9攀岩

  8.10探险

  4.您的义务8.11武术

  4.1 如实告知8.12特技表演

  8.13退保费用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8.14手续费

  5.1 犹豫期8.15不可抗力

  5.2 部分领取8.16我们认可的医院

  5.3 合同解除

  5.4合同内容变更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6.4 保险金的给付

  6.5 保险金申请时效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2

  — 签收保单后 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5.1

  — 您有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权利…………………………………………………………………5.2

  — 您有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的权利…………………………………………………………………5.2

  —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

  —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2

  —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EUB。

  1.2合同生效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次保险费后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1.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88周岁(见 8.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单独账户我们为本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 决定。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以累积您的 账户价值。

  2.2 结算日 每月 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 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账户利息记入账户。 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 算。

  2.3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纳追加保险费。 每次所缴纳的保险费需一次性交清,且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您所 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账户。

  2.4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缴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账户之前,我们按所缴保险费的 3%扣减 费用。

  2.5 保单管理 费

  2.6 最低保证 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10元。保单管理费在每月账户 结算日从您的账户中扣减。 我们保留调整保单管理费标准的权利,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 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我们计算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

  2.7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我们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根据单独账户在上月的实 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缴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102%;

  (2)账户价值。

  3.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金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8.2),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至 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见

  8.3),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8.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 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6)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7)、空中运动(见 8.8)、攀岩(见 8.9)、探 险(见 8.10)、摔跤、武术(见 8.11)、特技表演(见 8.12)、赛马、 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 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