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智胜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3:3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在收取退保 费用(见 8.13)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账户价值。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天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 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天内,我们将全额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 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 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 方式
部分领取 特别优惠
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 手续费(见 8.14),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 额。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时可以向我们提出享受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的请求,每个保单年 度内您享受特别优惠的部分领取不超过 3次,且相邻 2 次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30 天。 若我们同意您享受部分领取特别优惠,则自享受特别优惠的该次部分领取发生日 起 30天内,您在缴纳追加保险费时可有一次免扣初始费用,但该次追加保险费中 只有不超过该次部分领取金额的部分可免扣初始费用。
5.3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 日起 30天内,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解除合同申请书提交日的账户价值。
5.4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条 下同)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 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上 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6.2 保险事故 通知
6.3 保险金申 请
满期保险 金申请
身故保险 金或意外 身故保险 金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天内通知我 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 抗力(见 8.15)导致的延迟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16)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 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 金申请
6.4 保险金的 给付
6.5 保险金申 请时效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日至 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7.2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 投保书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 外。我们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将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账户价值。
7.3 职业或工 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10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对于本合同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在接到变更通知书 后解除本合同,并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的账 户价值。 若您和被保险人均未就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 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并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账户价值。
7.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后 30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7.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管辖法院 和适用法 律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8.2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 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