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1:4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见7.6)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7),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第(2)项重新约定如下:
若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见7.8)之和低于您所交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我们将差额作为“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1.您与我们的合同 6.2 现金价值
1.1 合同订立 6.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2 合同生效 7.释义
1.3 犹豫期 7.1 有效身份证件
1.4 保险期间 7.2 结算利率
2.保单账户 7.3 保证利率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7.4 保单年度
2.2 保单利息 7.5 资产评估日
2.3 部分领取 7.6 周岁
3.我们提供的保障 7.7 意外伤害
3.1 保险金额 7.8 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3.2 保险责任 7.9 毒品
3.3 责任免除 7.10酒后驾驶
3.4 宣告死亡处理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5 受益人 7.12 无有效行驶证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3 机动车
4.1 保险金申请 7.14 医疗事故
4.2 保险金的给付 7.15非处方药
4.3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7.16潜水
4.4 诉讼时效 7.17攀岩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8探险
5.1 合同解除 7.19武术比赛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20特技表演
6.1 效力终止
险种简称:赢定万能 险种代码:87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v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3
v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3
v 请您注意犹豫期条款的约定…………………………………………………………………1.3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
时结算。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
保单利息
2.2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部分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 值、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 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
价值
2.1
v 保单账户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保险期间
1.4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7.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
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 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见7.6)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7),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
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已包含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3.2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保险金额
3.1
w 我们提供的保障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时,可以选择将领取的保单
账户价值分配进入主险合同投资账户,并约定保单账户价值在投资账户的分 配金额,经我们同意后,以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
7.5)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对于未行使部分领取选择权的部分,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 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对于行使部分领取选择权的部分,在我们将指定金额 分配进入主险合同相应投资账户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经我们同意后,可以选择将领取 的现金价值分配进入本附加险合同。
部分领取选择权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
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部分领取
2.3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见7.4)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您全
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 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 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在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上 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 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率(见7.2)。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在当月的实 际经过天数;若在当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当月最近一次结 算保单利息之日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7.3)对应的日利率。 上述所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指下列情形:
(1)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2)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
宣告死亡处理
3.4
意外身故保险金责
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