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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1:4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4)、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见7.15)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6)、跳伞、攀岩(见7.17)、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8)、摔跤、武术比赛(见7.19)、特技 表演(见7.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见7.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 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分为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和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免除。

  责任免除

  3.3

  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第(2)项重新约定如下:

  若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及累计部 分领取金额(见7.8)之和低于您所交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我们将差额作为 “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合同解除

  5.1

  y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4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

  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 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

  权

  4.3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 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4.2

  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4.1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相同。

  受益人

  3.5

  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 确定。

  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9.6累计部分领取金额”重新约定如下:

  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7.8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

  7.7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7.6

  指我们对主险合同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日期。

  资产评估日

  7.5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7.4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

  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证利率

  7.3

  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

  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结算利率

  7.2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7.1

  { 释义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投保年龄;

  (2)保险事故通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年龄错误;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3

  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6.2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6.1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特技表演

  7.20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武术比赛

  7.19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 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探险

  7.18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攀岩

  7.17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潜水

  7.16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

  7.15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

  7.14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

  7.13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无有效行驶证

  7.12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7.11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

  7.10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