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11:2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分为两部分: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10%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
如果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公司不给付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
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可选保险金额的权利。..。..。..。..。..。..。..。..。..。..。..。..。.2.3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可选保险金额变更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宽限期
5.5 保单账户结算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8 退保费用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意外伤害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距该申请日五个整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我们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指保险责任项下可选部分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可选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可选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可选保险金额变更若被保险人生存,您可以在本合同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30日内对可选保险金额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可选保险金额的增加在申请增加可选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的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2) 申请增加后的可选保险金额符合我们关于最高可选保险金额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日(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但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发了批单,则此次变更亦不生效)。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不能增加。
可选保险金额的减少在申请减少可选保险金额时,申请减少后的可选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关于最低可选保险金额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减少的可选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不能减少。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分为两部分: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4)导致身故,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10%
可选部分该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
如果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公司不给付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
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可选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可选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可选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