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11:2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为不定期交纳。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首次保险费最低限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之后,您可以选择不定期交纳追加保险费,但追加保险费的交纳次数和交费金额应符合交纳追加保险费时我们的相关规定。
5.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账户设立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保单账户价值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您交纳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值按扣除的风险保险费数额等额减少;
(4)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数额等额减少;
(5)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6)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的数额等额减少;
(7)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5.3费用收取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当次交费金额100万以下100万及以上
初始费用收取标准保险费的2%5000元
在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您每次所交纳保险费的2%。
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只向投保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投保人收取,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被保险人在该保单年度的年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确定。本合同应收取的每千元可选保险金额的风险保险费于《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保险费表》上载明。本公司保留调整该风险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在每月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收取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起,每月收取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变更后的本合同的可选保险金额重新确定。
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则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在本合同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5元。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30元/月。
5.4宽限期在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我们按保单账户实际余额提取该期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保单账户结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结算利率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保单账户利息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6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结算的最低年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起的前五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六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年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如果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