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1:2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退保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 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退保手续费
第十四条 宽限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的每月 1日结算时,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 费,个人账户冻结,本公司停止向个人账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从当月 1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保险 合同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 交的保单管理费。在此宽限期内,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本附加合同进入宽限期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发出追加保险费书面通知。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 追加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首先收取初始费用,然后补扣欠交的保单管理费,个人账户解冻,剩余部 分计入个人账户。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追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宽限期开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当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本公司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3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 息及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部门、医院4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年金给付或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年金或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约定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或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