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1:2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金管家 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 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 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金管家 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 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若主保险合同对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终止日一致并载明于保险 合同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 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
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 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给付年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日)及之后的每月 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 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 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
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作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 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主保险合同或依附主保险合同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 各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利益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具体以主保险合同或其他附加保险合同 中的“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为准。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在扣除 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 余额。
第八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对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 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第九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次月起,每月 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 理费,保单管理费最高为每月 5元,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第十条 个人账户结算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 利率用于以日单利1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 确定前,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 方式结算。
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 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
的申请之日。
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 收取初始费用之日。
在权益转入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转入之日。 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在发生满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 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对每一保险年度2的前 两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但对同一保险年度第三次及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 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 此次部分领取申请。
保险年度第一个保
险年度第二个保
险年度第三个保
险年度第四个保
险年度第五个保
险年度第六个保险
年度及以上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1日单利:指以日单利率计算的金额,日单利率= 年利率×1/365
2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
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上限
5%
4%
3%
2%
1%
0%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保险年度第一个保
险年度第二个保
险年度第三个保
险年度第四个保
险年度第五个保
险年度第六个保险
年度及以上
退保手续费率上限5%4%3%2%1%0%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