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10%,本合同终止。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v您有选择转换年金的权利 。..。..。..。..。..。..。..。..。..。..。..。..。..。..。..。..。...5.8
v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C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1保险费的交纳8.3合同内容变更
1.1合同构成4.2持续奖金8.4联系方式变更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8.5争议处理
1.3投保年龄5.1账户设立9.释义
1.4犹豫期5.2保单账户价值9.1保单年度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3费用收取9.2周岁
2.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5.4保单账户结算9.3有效身份证件
制5.5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9.4意外伤害
2.2保险期间5.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9.5毒品
2.3保险责任5.7退保费用9.6酒后驾驶
2.4责任免除5.8年金转换选择权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保险金的申请6. 现金价值权益9.8无有效行驶证
3.1受益人6.1现金价值9.9机动车
3.2保险事故通知7. 合同解除9.10 每满5 年的年生效对应
3.3保险金申请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日
3.4保险金给付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1 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 年
3.5宣告死亡处理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6诉讼时效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保险费的交纳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0 年 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金限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我们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值的 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10%,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7),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8)的机动车(见 9.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 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 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