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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10%,本合同终止。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v您有选择转换年金的权利 。..。..。..。..。..。..。..。..。..。..。..。..。..。..。..。..。...5.8

  v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C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1保险费的交纳8.3合同内容变更

  1.1合同构成4.2持续奖金8.4联系方式变更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8.5争议处理

  1.3投保年龄5.1账户设立9.释义

  1.4犹豫期5.2保单账户价值9.1保单年度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3费用收取9.2周岁

  2.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5.4保单账户结算9.3有效身份证件

  制5.5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9.4意外伤害

  2.2保险期间5.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9.5毒品

  2.3保险责任5.7退保费用9.6酒后驾驶

  2.4责任免除5.8年金转换选择权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保险金的申请6. 现金价值权益9.8无有效行驶证

  3.1受益人6.1现金价值9.9机动车

  3.2保险事故通知7. 合同解除9.10 每满5 年的年生效对应

  3.3保险金申请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日

  3.4保险金给付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1 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 年

  3.5宣告死亡处理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6诉讼时效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保险费的交纳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0 年 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金限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我们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值的 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10%,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7),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8)的机动车(见 9.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 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 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