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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 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

  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

  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

  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 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4.2 持续奖金 本合同于生效之日起每满5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9.10)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年生

  效对应日向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持续奖金的数额等于该年生效 对应日的前一个结算日的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

  我们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

  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在万能账户中为 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 等额增加;

  (2)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 额增加;

  (3)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 费数额等额减少;

  (4)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 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 减少;

  (6)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数额等额 增加;

  (7)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 额等额减少。

  5.3 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 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

  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趸交保险费0-50000 元的部分超出 50000 元的部分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7%5%

  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第 2 保单年度第 3 保单年度第4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4%3%2%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收取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 5 元。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全额支付本合同保单管理费时,我们按保单账 户实际余额扣除该期保单管理费,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期间,我们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持续为零满 2 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其解除之日终 止。

  5.4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 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 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5 保单账户最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自本合同生效起的前 5 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从第

  6 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

  不会低于 1.75%。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

  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

  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6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 的部分领取 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 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 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取;

  (4) 从第 6 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 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

  请部分领取日前 5 年(见 9.11)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 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 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7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 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第 1 保第 2 保第 3 保第 4 保第 5 保第 6 及以后各

单年度单年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