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0:4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
9、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 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 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 新出现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六、养老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 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该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其个人账户价值或应投保人的要求将其个人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 如果作为投保人在职人员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
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和公共账户价值。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投保人填写的被保险
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 除本合同,并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和公共账户价值。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3、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亲自或 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扣除本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 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 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终止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和公共账户价值 在扣除退保费用后,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仲裁委员
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载人员。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或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
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初始费用:本公司对账户建立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比例由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且不高于 每笔保险费的 10%。
账户结算利率:由本公司按实际投资情况而定。本公司承诺的最低年保证利率为 2.5%。 养老金领取年龄:指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 个人账户净值:个人账户价值在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 手续费:本公司在提供年金领取、部分领取、一次性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用于支
付相关的管理费用。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件造成被保险人
身体受到具有表面伤痕或创口的伤害。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AIDS)。 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按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 体,则可认定为此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空中运动:是指从事跳伞、滑翔翼、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退保费用:本公司对合同解除、保单中途退保、账户部分领取所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
=个人(公共)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
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年度以内5%
第 1 至第 2 年度3%
第 2 至第 3 年度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的
医院和专科医院(前述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病床除外);2、不包括精神病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
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医师:指有处方权并在医院内进行实际诊治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
员、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等其它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
相关证明为依据。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需
在医师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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