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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0:4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养老金:

  1、以年金方式领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净值,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即期年金保险所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净值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前遭受意外,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意外伤 害而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前因疾病而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恒 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 康 天 安 永 泰 团 体 年 金 保 险 ( 万 能 型 )

  本条款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 本具有同等效力)、被保险人名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 员及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 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之七十五)投保,且 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 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管理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 按投保人的要求分别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并按本合同的账户结算利率累积生息(若账户 积累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来计算该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公共账户管理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本公司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且尚 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险费计入该账户,并按本合同的账户结算利率累积生息(若 账户积累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来计算该日的公共账户价值)。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将公共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但每次不得 低于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投保人须出具有效的单位证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养 老金:

  1、以年金方式领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净值,根据被保 险人选择的即期年金保险所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净值一次性给付养老 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前遭受意外,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意外伤

  害而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的 105%,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前因疾病而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 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

  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 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上述情况发生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本合同的生效 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准。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 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八条 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定

  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向本公司申请部分提取账户价值,但每次申请不得低于本 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若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时,本公司不再允许部分提取。

  投保人要求部分提取账户价值时,应填写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本公司按投保人申请 部分提取的金额在扣除退保费用后,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 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退保 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或公共账户价值。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事项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 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前项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 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养老金由养老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 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

  3、养老金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1、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职业、岗位及有关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需提供证明法定继承关系的公证材料;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