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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万全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1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本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全残,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以后 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将由公司在以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予以支付。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 全残状况。如果全残情况消失,您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豁免其基本保险费。

  公司豁免基本保险费时,若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上述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费

  第五条 续期基本保险费的支付

  第六条 额外保险费的支付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初始费用扣除

  第十六条 保障费用扣除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第十九条 宽限期

  保单服务

  第二十条 犹豫期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2)以下(含七十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 三、基本保险费豁免;

  四、本产品为万能保险,其最低保证利率(3)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4)、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5);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公司(8)按一定比例扣除提取费用后,退还您解 除合同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由于公司在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时需要扣除初始费用、保障费 用(9)、提取费用,因此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 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如经公司体检则还需扣除体检费),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手上的这份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 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在基本保险费支付期间,您可在如下范围内选择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年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0-40 周岁10 倍基本保险费100 倍基本保险费

  41-50 周岁10 倍基本保险费70 倍基本保险费

  51-60 周岁10 倍基本保险费25 倍基本保险费

  61-70 周岁10 倍基本保险费15 倍基本保险费

  在基本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您可在如下范围内选择基本保险金额: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人民币 1000 元;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同上表。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本单位。 每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经公司和被保险人同意,您可在上述范围内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

  保险金额。公司审核同意后自批注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障费用,并于批 注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且均应是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 倍。保险费中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您支付首笔基本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基本保险费,直至约 定的交费期满。基本保险费的金额及交费期一旦确定后,即不可更改。基本保险费最低为人 民币 1000 元,最高为人民币 5000 元。

  首笔保险费,即首笔基本保险费和首笔额外保险费的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 8000 元。 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万能保险保险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险单

  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选定的基本保险费。

  第五条 续期基本保险费的支付

  请您按本合同载明的方法和日期支付续期基本保险费。若您在约定交费日后三十天内仍 未支付的,那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续期基本保险费。本合同允许基本保险费延期支付,但 基本保险费的支付顺序不可更改。

  第六条 额外保险费的支付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您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定 额或不定额地支付额外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额外保险费最低为人民币 2000 元。

  您要求支付额外保险费时,应提供如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保险合同;2、 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若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上述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后,才 可支付额外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支付了首笔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 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 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 四时开始。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止本合同; 二、您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续期基本保险费,且本合同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医疗机构(10)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后,经公司审核通过,自您交清所有保单欠款(11)及 利息(12)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即恢复效力。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支付的保障费 用,公司将不再予以扣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本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全残(13),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以后

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将由公司在以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予以支付。 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