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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万全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1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您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 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 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 的三十日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如经公司体检则还需扣 除体检费。

  三、您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 按如下比例扣除提取费用(提取费用=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费用扣除比例)后,退还本合同 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

  保险单年度提取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年6%

  第 2 年4%

  第 3 年2%

  其后0

  保单理赔

  当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除因不可抗力(22)导致的迟延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该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 导致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需提供证明法定继承关系的公证材料;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基本保险费豁免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 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豁免基本保险费: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基本保险费豁免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医疗机构和医师(23)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基本保险费豁免的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基本保险费豁免的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 需要调查的案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 结果的案件,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最 低数额先予支付;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仲裁委员

  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合同组成 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最低保证利率: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指当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一

  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和 2.5%之间的较低者(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当月的月 利率)。如果今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则按���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4) 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 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5)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 并需在医师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6)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AIDS)。

  (7) 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 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此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公司:是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9) 保障费用:公司根据本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和基本保险金额,依照被保

  险人在每个保单月对应的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年龄、性别及其他个人状况,计算 每个保单月的保障费用。保障费用包括风险保险费和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其中, 主险的风险保险费根据本合同所载的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计算所得。对于次标准件的 风险保险费,公司将按相应的规定加费。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为风险保险费的 20%。

  (10)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

  性的医院和专科医院(前述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房、家庭病床 除外);

  2、不包括精神病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 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1) 保单欠款:是指欠交的保险费。

  (12) 利息:保单欠款或补扣保障费用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补扣保障费用的数额、经 过天数和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公司于每年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参考当时 人民银行的六个月贷款利率各确定一次。在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经过期间如遇公司 调整利率,则自公司利率调整日当天起的利息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13) 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14)失明(15);

  2、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3、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6);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7);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18)的。

  (14) 永久完全: 经过 180 天的治疗,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无恢复可能。但眼球摘除等 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15)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6)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7)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8)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独立完成,需要他人帮助。

  (19) 保单月:每个月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的对应日日期至下一个月相对应的日期的前一 天为一个保单月。若当月保险单周年日的对应日大于当月天数,则公司将该月月末 作为该月的保险单周年日的对应日。

  (20) 保险单年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下一 个保险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21) 结算利率:公司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 (2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 医师:指有处方权并在医院内进行实际诊治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其家 庭成员、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