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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0:0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一、养老保险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

  给付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

  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

  为被保险人选择的本公司当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转换年金保险的约定分期给付年金。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

  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申请给付高

  残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高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B��(万能型)条款

  第一章 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开始与保险费 第四章 账户设置与账户价值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八章 释义

  第一章 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2011年 6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 B款(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 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是可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养老年金万能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 给付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 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 为被保险人选择的本公司当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转换年金保险的约定分期给付年金。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 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申请给付高 残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高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章 保险责任开始与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为生效条件。本公司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五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 在投保人首次交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 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应不低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 交费金额。

  第四章 账户设置与账户价值

  第六条 账户设置 一、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独立的“公共账户”,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包括三个子账户,分别为“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和 “个人交费账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个人账户价值为三个子账户的账户价值之和。 三、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本公司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账户” 和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被保险人个人每次交纳 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账户”。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确定的归属条件、比例、金额等,将“公共 账户”的资金转入“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或“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或者将“单位交费 未归属账户”的资金转入“公共账户”或“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

  第七条 结算利率

  每月 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上个月万能保 险账户(由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规定设立)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 结算日后的 6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八条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各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交纳保险费时,账户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数额等额增加;

  二、向账户转入资金时,账户价值按转入的资金等额增加; 三、从账户转出资金时,账户价值按转出的资金等额减少; 四、部分领取时,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五、在结算日,账户价值根据适用的结算利率,以复利方式按天累积,并结算; 六、账户注销时,账户价值根据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以复利方式按天累积,并结算; 七、在每年 1月 1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按结算利率计算的账户价值若低于保证账户价值的,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第九条 保证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每年 1月1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计算各账户的保证账户价值。 第一次计算保证账户价值的计算期间为:从账户建立开始,到本次计算保证账户价值时止。 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计算保证账户价值的计算期间为:从最近一次计算保证账户价值时开始, 到本次计算保证账户价值时止。 保证账户价值计算方法如下:(1)以计算期间期初的账户价值为基础;(2)计算期间若有保 险费交付、资金转入、资金转出、部分领取时,按第八条的约定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账户价 值;(3)计算利率为计算期间适用的保证利率;(4)以复利方式按天累积。

  第十条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项下各账户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养老保险金的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若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则每次申领养老

  保险金时需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三、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