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英大元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0:0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 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 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本

  公司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确定的归属条件、比例、金额等,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 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除另有约定外,在扣 除退保费用后,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及“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 户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七条 保留账户 被保险人离职时,如果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 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为该被保险 人建立保留账户,并将上述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同时注销其原个人账户。保留账 户成为该被保险人新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为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 保留账户设立后,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其后 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记入保留账户,保留账户的初始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 约定。

  第十八条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 投保人每次领取的金额、领取后“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 要求。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在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公共账户”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本公司将投保人 申请领取的金额扣除相应退保费用后以转账形式给付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变 更,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为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 取日的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对于已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 不能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 账户价值。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 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相应账户的账户价值。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时,其依法丧失或放 弃的受益份额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第二十四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以及其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第八章 释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一、 本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

  三、 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 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