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如意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54: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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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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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离职保险金 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 保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
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调整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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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有义务提供并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 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分配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可以为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自个人账户建立次日零时起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减保通知到达日次日零时终止。本公司退还个人账户已归属被 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个人账户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至团体账户。
三、若被保险人总数低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总数 75%,或低于五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向投保人退还团体账户现金价值及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之和。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 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 自始无效。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 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变更受 益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二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本公司 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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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 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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