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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如意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54: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1审核同意,可作为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但须 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二章 账户设置、保证利率及保险单管理费

  第三条 账户建立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团体账户,记录投保人已交纳但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金额及其累积收 益。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记录投保人已交纳并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金额及其累积 收益。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将团体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账户金额转换 时,需符合本公司最低账户转换额度的规定。 本公司将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四条 账户的权益归属 团体账户的权益归属投保人。

  个人账户在合同解除情形下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其他情形下的权益归属按本合同约定 处理。

  第五条 账户价值 本公司将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的初始费用2后的余额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计入相应 的团体账户及个人账户。 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3,结算利率为年利率,该结 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团体账户及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结算日为每月第一日,本公司将在 结算日对团体账户及个人账户使用结算利率以日复利方式进行结算。在相邻两个结算日之间 的任何时间,团体账户及个人账户将不产生任何利息。

  1 本公司: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初始费用:指保险费进入团体账户、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 后在保险单上载明。

  3 结算利率:年结算利率和日结算利率两者的关系如下:

  1

  日结算利率= (1 +年结算利率) 365 −1

  长生如意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3

  第六条 减额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每月可有一次书面申请减少团体账户价值的权利,但每次的减少 金额不得超过当时团体账户价值的 80%,本公司将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扣除减少的团体账户价 值,减少的团体账户价值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减少团体账户价值需符合本公司最低减少额度的规定。

  第七条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本公司对结算利率提供最低保证,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一、 当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 2.5%或高于 2.5%时,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2.5%; 二、 当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低于 2.5%时,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第八条 保险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及每个保险单周月日4向每一被保险人收取保 险单管理费,并从团体账户中扣除。保险单管理费收取水平由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后在保险 单上载明。

  本合同每月向每一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单管理费最高水平为 0.5 元,本公司保留调整上述最 高收取水平的权利。调整时,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其调整幅度将 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险单管理费最高收取水平调整之 日起的累计涨幅。

  若团体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单管理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向投保 人退还团体账户现金价值5与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之和。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九条 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6后的首个结算日,本公司按以下三种约定方式之一 给付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给付: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

  户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二、年金给付: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当 时本公司的保险金转换年金条款转换为年金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三、部分年金给付: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选择,将其养老保险金领取年

  龄后的首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金额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按当时本公司的保 险金转换年金条款转换为年金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撤销该被 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被保险人转换保险金为年金时,需符合本公司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4 保险单周月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月的生效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则为当 月的最后一日。

  5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中退保费用为零。

  6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长生如意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4

  第十条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身故,本公司在该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 个结算日按该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并撤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7,自意外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本公司另按一千元给付意 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第十二条 离职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结算日前离职,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离职通知到达次日零时终止。被保险人有权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 离职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金额为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本公司撤消该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将转至团体账户。

  第四章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投保人交纳保险费需符合本公司最 低保险费交纳额度的规定。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 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月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 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

  7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长生如意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5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 保险合同; 二、 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 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团体账户现金价值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之和。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8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9导致的迟延除 外。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 养老保险金

  在申请养老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

  4、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二、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