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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3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 身故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3)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机动车、轨道交通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二款身故 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身故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2倍额外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利益,但此项给付以 30万元为上限,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4)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二款身故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身故当时个人 账户价值的 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利益,但此项给付以 100万元为上限,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 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万 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见 9.3)。投保年龄以

  周岁计算。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

  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

  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 身故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 9.4)身故,本 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1

  (3)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见 9.5)、机动车(见 9.6)、轨道交通车辆(见 9.7)期间(见 9.8)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二款身故 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身故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2倍额外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利益,但此项给付以30万元为上限,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4)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见 9.9)期间(见 9.10)

  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在上述第二款身故利益给付的基础上,按照身故当时个人 账户价值的 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利益,但此项给付以 100万元为上限,本 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醉酒(见 9.11)、斗殴(见 9.12)、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9.13)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9.14);(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5)、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6)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9.17)的机动车(见 9.18)、助动交通工具(见 9.19);(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0)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9.21)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0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止。

  2.4 未成年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利益给付限制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5 持续奖金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第 4、5、6、7、8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给付持续奖金,直接加入被保险人的 个人账户。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

  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9.23)发生之日起

  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 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9.24)导致的迟延除外。通 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 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见 9.25); (4) 与保险金的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请 料: (1) 保险合同;

(2) 最近一期保险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