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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3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凭证; (3) 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或验尸证明;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

  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 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 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3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

  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

  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 人生还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保险金申请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效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权益转换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 10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由被保险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可将申请日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或全部,以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方式转

  换为当时本公司正在销售的任一款养老金保险产品。本公司将按照个人账户价值 转换部分金额的 3%给付持续奖金。本公司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未转换部分金额后, 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4 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最低金额及

  最高限额需符合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记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5 个人账户及结算

  5.1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

  任,累计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而建立的账户。个人账户于保单生效日成立。

  本公司将每年向投保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报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结

  算利率。

  5.2 最低保证利率 本公司为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利率,即保证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5年内,

  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利率最低为 2.5%,该利率为年利率。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5年 后,即从第 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可以重新确定本主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 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调整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 率,但需符合当时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3 结算利率每月 1日为账户价值结算日,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

  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的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主险合同个人账

  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公布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日结算利率与年结算利率

  的关系如下:

  1

  日 结 算 利 率=(1+年 结 算 利 率)365-1

  5.4 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次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每日账户利息按本主险合同当

  4

  日 24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采用日复利方式计算。结算时账户利息采用每日账户 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同时将账户利息记入账户价值。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相邻两次结算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日 利率为公布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 主险合同上一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5 初始费用 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本主险合同初始

  费用为所交保费的 4.5%。

  5.6 保单管理费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月向投保人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

  理费为每月 10元,在每月账户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减。若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 为账户结算日,本公司不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保留调整保单管理费标准的权利,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 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期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按个人账户价 值的余额收取保单管理费,本主险合同自该结算日终止。

  6 保单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见 9.26)之间的差额。

  6.2 部分领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

  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标准,并不超过领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20%。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 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一次免费的部分领取机会。对同一保险

  单年度内的以后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金额对应的退保费用。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从投保人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退 保费用,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给付申 请领取的金额。

  6.3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本主险合同积累有个人账户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

  司申请贷款。累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80%;每次贷款金额不 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 贷款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但不得低于贷款当时本主 险合同结算利率加 2%。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若投保人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所欠贷款 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本公司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

  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偿还保单全部贷款及利息

  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最后

  一次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年龄确定与错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误处理 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向投保

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