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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3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留存账户

  ���保险人离职时,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可以将前述金额留存,记入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建立的留存账户。留存账户独立于本合同项下的账户而存在,其权益归属于该被保险人。 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可继续向该账户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该被保险人的权益继续有效。

  部分领取账户资金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投保人公共账户资金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价值的10%,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行使三次。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至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退还该被保险人。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最多行使三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对已经身故、全残、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提出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公共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保险费、费用收取及保单账户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分别划入投保人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初始费用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5%。

  保单管理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每月的结算日或账户撤销日,向各个账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作为维护本合同的费用。公共账户的保单管理费从公共账户中收取;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中收取。

  保单管理费按收取日距账户设立日或距上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日数收取。每日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每次调整幅度将不超��原收费标准的10%。

  风险保障费

  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日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风险保障费根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本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费率表确定。

  账户价值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数额等额增加。

  2.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收取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4.收取风险保障费后,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等额减少。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后,账户价值按提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6.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时,账户价值按划转金额相应变化。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撤销时,如果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的账户价值小于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账户价值调升为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如果账户价值高于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账户价值不变。

  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撤销时,本公司计算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只用于与账户价值进行比较,并按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账户价值进行调整。

  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是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结算利率计算所得的账户价值。计算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时,计息日数为计算当日距账户设立日或距上一次结算保证的最小账户价值日的实际日数。

  保证利率与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间。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下同)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保险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个结算日确定上一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证利率: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一次保证利率。本合同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指保证利率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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