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盛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4:3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龙盛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 30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 30万元,按 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龙盛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8.1)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龙盛两全保险 (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
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8.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六至六十五周岁。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8.3)
计算。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
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
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 8.4)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8.5)期间(见 8.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 30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 30万元,按 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 8.7)、斗殴(见 8.8)、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8.9)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8.10);(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1)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8.12)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 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 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 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 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年。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
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8.14)发生之日 起 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8.15)导致的迟延
2
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
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8.16); (3)与保险金的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
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 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