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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盛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4:3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

  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最低金

  额及最高限额需符合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3

  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记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5 个人账户及结算

  5.1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

  险责任,累计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而建立的账户。个人账户于保单生效日成

  立。本公司将每年向投保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报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

  情况及结算利率。

  5.2 最低保证利率 本公司为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利率,即保证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利率最低为 2.5%,该利率为年利率。

  5.3结算利率每年 1月 1日为账户价值结算日,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

  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会计年度(见 8.17)的结算利率,并在

  结算日起的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个会计年度累积的利息。该

  公布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日结算利率与年结算利率的关系如下:

  1

  日结算利率 =(1 + 年结算利率)365- 1

  5.4账户利息账户利息在每次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每日账户利息按本主险合

  同当日 24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采用日复利方式计算。结算时账户利息采用

  每日账户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同时将账户利息记入账户价值。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相邻两次结算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公布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

  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一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

  险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5 初始费用 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本主险合同

  初始费用不超过所交保费的 5%。

  5.6 账户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为扣除初始费用进入该账户的保费、保单持续奖

  金和计算的账户利息之和。

  5.7 保单持续奖金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保单周年日及第五、第八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

  将发放保单持续奖金。保单持续奖金的数额为所缴纳的保险费乘以相应的保

  单持续奖金比例,直接加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保单持续奖金发放的时间保单持续奖金比例

  第一个保单周年末2.2%

  第二个保单周年末2.8%

  第三个保单周年末2.9%

  第五个保单周年末3.1%

  第八个保单周年末3.5%

  4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年龄确定与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

  错误处理 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主 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7.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

  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

  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

  7.5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释义

  8.1本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前一日 24时止��一个保单年度。

  8.3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 1年增加 1周岁,不足 1年的不计。

  8.4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8.5 公共交通工具 指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

  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

  车)、轮船(包括渡轮)。

  8.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双脚

  期间 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双脚下车时止;被保险 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双脚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 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双脚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 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 出舱门时止。

  8.7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

  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8.8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8.9 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国

  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8.10 管制药品 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

  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患艾滋病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 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 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2 恐怖活动 指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