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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2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若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满期日为准。

  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账户价值的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收到保险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6.1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6.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单初始费扣取 8.3 年龄错误

  1.3 投保年龄 5.个人账户结算 8.4 未还款项

  1.4 犹豫期 5.1 万能保险账户 8.5 利率与利息

  1.5 保险期间 5.2 个人账户 8.6 合同内容变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3 结算利率 8.7 联系方式变更

  2.1 保险责任 5.4 保证期及保证利率 8.8 争议处理

  �� 2.2 责任免除 5.5 个人账户价值 10.1 周岁

  2.3 责任免除 6.2 效力恢复 9.释义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个人账户价值权益 9.1 周岁

  3.1 受益人 6.1 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 9.2 有效身份证件

  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手续费扣取 9.3 高度残疾

  3.3 保险金申请 6.3 保险单借款 9.4 毒品

  3.4 失踪处理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5 酒后驾驶

  3.5 保险金的给付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6 诉讼时效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7 无有效行驶证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长寿发[2011] 158号,2011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同时,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若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满期日为准。

  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账户价值的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三、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相同,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

  主险合同满期后,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我们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