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4:2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仅来自于主险合同或依附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利益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的追加保险费,具体以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4.2 保险单初始费扣取 主保险合同及其它附加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进入账户前不收取费用,追加保险费在扣除等值于3%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
五、 个人账户结算
5.1 万能保险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专用账户,即“万能保险账户”。专用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个人账户 为了履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为您设立独立的账户,即“个人账户”。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险单状态报告。
5.3 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万能保险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确定结算利率的当日为利率结算日。我们在利率结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以日复利方式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该结算利率以日复利方式折算所得的年利率将保证不低于保证利率。
5.4 保证期及保证利率 为了保证您的收益,我们设置了利率保证期,将在每个保证期内确定一个保证利率,以确保您在保证期内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该保证利率。每个保证期的保证利率于每个保证期开始前宣布,第一个保证期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第一个保证期为5年,以后的保证期的期间待定。第一个保证期从个人账户建立时开始,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结束。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以后保证期的保证利率的权利。
5.5 个人账户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如主险合同或依附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保险利益作为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增加;如您交纳追加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取保险单初始费后的金额增加。
(2) 我们每月在利率结算日按照已确定的结算利率和上个月保险单实际经过的天数,用日复利方式结算上个月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增加。
(3) 如果您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提取申请书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的部分提取额度等额减少。
(4) 在两个利率结算日之间因解除合同或发生保险事故,需结算个人账户价值时,最后一期的利息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
六、 个人账户价值权益
6.1 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部分提取时,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您没有未还清款项;
③ 您提取的金额和提取后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 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部分提取申请书;
③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给付您所申请的部分提取金额扣取下述费用后的部分。
6.2 手续费扣取 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免除您首次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手续费,第二次及以后的部分提取,我们将按每次25元的标准扣取手续费。
6.3 保险单借款 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并适用主险合同“保险单借款”的相关规定。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
七、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不能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只能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将同时解除,您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八、 其他需要关注的��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在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利率与利息 本附加险合同中涉及的保险单借款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其利息按上述利率以年复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