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旺A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3:3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家旺A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特别奖金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持续奖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五、第六、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二)零 时仍生存,本公司将分别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0.5%给付持续奖 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一,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其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三),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公交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四)遭 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公交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公交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100 万元为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家旺 A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九条 通讯地址变更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 第四章 保单账户
第六条 保单账户 第七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八条 结算利率 第九条 保单利息 第十条 保单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保单账户价值 第十二条 保单借款 第十三条 欠款扣除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 账户价值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投保年龄范围
第八章 释义 第三十二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二 保险单周年日 三 意外伤害
四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五 毒品
六 酒后驾驶
七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八 无有效行驶证
九 现金价值
十 保单管理费 十一 保险单年度 十二 周岁
十三 借款利率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家旺 A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持续奖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五、第六、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二)零 时仍生存,本公司将分别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0.5%给付持续奖
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一,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其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三),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公交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四)遭
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公交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公交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100万元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保单账户
第六条保单账户本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保单账户,以记录其持有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于合同生效日建立。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七条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本公司保证保单账户实际结算 利率不低于该最低保证利率。
第八条结算利率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
第九条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本公司按本合同 每日 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 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和保单最低保证利率两者较大者对应的日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合同终止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条保单相关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收取或扣除以下 3项费用:
一、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投保人所交保险费进入保单账户之前按比例扣除的费
用,初始费用比例为:
5万元以下部分 5万元以上部分 5.5% 4%
二、退保或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对账户价值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退保费用; 投保人部分领取时,对部分领取金额对应账户价值按下表所示比例 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 退保、部分领取费用比�� 第一年 5% 第二年 4% 第三年 3% 第四年 2% 第五年及以后 0%
三、保单管理费(见释义十)
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结算日收取当月保单管理费,其金额为每月10
元。
第十一条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单账户建立时,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所交保险费扣除初
二、本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 增加。
三、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 理费等额减少。
四、根据第二条约定享有持续奖金的,保单账户价值在相应的保单 周年日按照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五、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 额和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第十二条保单借款若本合同有效且积累有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 保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80%;每次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 还借款本金。
第十三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 借款本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