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旺A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3:3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 单年度(见释义十一)、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 基准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 保单账户价值 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或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 金价值。 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 起 30 日内进行给付,并在账户价值内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部分领取时,领取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的规定,且领取后的 保单账户价值扣除保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限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会遭受一定损 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第二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 公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 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扣除已经部分领取的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保年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60天至65周岁(见释义十二)。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 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日内可以书面申 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 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 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 同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二十九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 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 投保人。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释义
第三十二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