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长江万利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2014-08-21 10: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长江万利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4.3.1. 身故保险金
4.3.1.1 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2.2)所致身故),我们按您身故当时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趸交保险费×110%-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② 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3.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您身故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向其给付的超过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和其他险种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3.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4.3.2.1 一般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2.3)(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您永久完全残疾当时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趸交保险费×110%-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② 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一般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3.2.2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您永久完全残疾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3.3. 满期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以上4.3.1条款及4.3.2条款两项保险金给付,我们退还给您保险单满期日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中新大东方长江万利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长江万利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2.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院且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趸交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相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4.3.1. 身故保险金
4.3.1.1 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2.2)所致身故),我们按您身故当时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趸交保险费×110%-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② 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3.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您身故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向其给付的超过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和其他险种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3.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4.3.2.1 一般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2.3)(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您永久完全残疾当时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趸交保险费×110%-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② 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一般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3.2.2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您永久完全残疾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3.3. 满期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以上4.3.1条款及4.3.2条款两项保险金给付,我们退还给您保险单满期日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4.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2.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释义12.5)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2.6);
7.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斗殴、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12.7)、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见释义12.8)运动、探险(见释义12.9)活动、武术比赛(见释义12.10)、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释义12.11)、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2.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保证利率结算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上述情形4-12不适用于一般身故保险金(见条款4.3.1.1)和一般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见条款4.3.2.1)。
5. 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类别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趸交保险费。
5.2. 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5.3. 保险费的分配
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后,按照下表所示分配比例分配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保险费未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作为初始费用由我们收取。
个人账户分配比例96.4%
初始费用比例3.6%
6. 保单结算
6.1. 单独投资账户
单独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单独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6.2.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
6.3. 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将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已经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交的风险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积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结算一次,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我们将于每月月初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6.4. 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年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6.5. 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按复利进行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个人账户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个人账户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6. 保证结算利率
我们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保证结算利率为年复利2%。
6.7.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我们为承担保险责任而所收取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