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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长江万利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2014-08-21 10: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的收取标准为:

  (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365)×该结算日零时的个人帐户价值×风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

  风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为0.7%

  对于本合同生效,我们按照本合同生效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6.8.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5000元。两次部分领取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一个月。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从第三次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开始,每次领取扣除手续费50元,该手续费将直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视为部分退保,我们将收取一定的退保费用(参见条款(6.9))

  已领取的金额在领取后的首个结算日按日复利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上一个结算日至领取日所经过的天数,日利率为领取后的首个结算日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6.9. 退保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保(即终止合同)。我们将于您的申请被受理后的首个工作日结算您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利息按本条款(6.5.)合同终止的情况计算。

  退保价值为您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本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为解除合同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险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退保费用比例6%5%4%3%2%

  自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退保费用为零。

  7. 保险金的领取

  7.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同一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批注后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保险金给付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1.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2.12)导致的延迟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

  7.3.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 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7.3.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5. 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6.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以上保险金的申请,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4. 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7.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被证明尚生存的,之前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8. 保单贷款

  如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凭保单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您每次申请借款的金额及账户价值减去借款金额后的净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贷款期限: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12.13)以单利计算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利息计算:在贷款期限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以单利计算利息。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前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保单贷款本息与本合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您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总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单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本息和。

  9. 合同效力的变动

  9.1. 合同的变更

  9.1.1.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我们将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9.1.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您。

  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时所需证明、资料: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9.2. 合同的解除

  9.2.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9.2.2. 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9.3.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发生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后;

  2.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发生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义务

  10.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1)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

  (2)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

  10.2.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年以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