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0:31: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健康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一、 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不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 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 康健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之间(含28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不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直至保��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 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 康健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趸交保险费
投保时,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纳趸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二、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第三部分 保单账户
第十一条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针对本附加险合同设立保单账户。
第十二条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1日为保单账户的结算日。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日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第十三条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该利率为日利率)为0.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