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0:31: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即年利率约为2.5%)。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年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且须符合当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保单账户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按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计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第十五条 保单管理费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0.33元(即年保单管理费约为120元)。
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跌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自动进入功能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主险合同所产生的健康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自动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宜以主险合同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条款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自动抵交功能
如果在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之和,本公司将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自动抵交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如果在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之和,投保人应按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针对本附加险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计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在交纳保险费日等额增加;
二、 本公司结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三、 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和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本公司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然后从结息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四、 主险合同所产生的健康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计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健康护理保险金或老年护理保险金数额在健康护理保险金或老年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等额增加;
五、 在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之和,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自动抵交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六、 投保人部分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手续费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第二十条 宽限期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当日起60日为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其中,自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的结算日至发生保险事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公司第十一条规定的计息方式进行累积。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结束之日的账户价值,即在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的结算日的账户价值按照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和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的天数进行累积后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投保人在主险合同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主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主险合同宽限期结束之日的账户价值。
第四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二十一条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二十二条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收��投保人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申请领取的金额给付投保人,同时在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10元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保单账户将予冻结,不计算利息。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并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及应付利息。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按本公司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并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险合同;
3.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关爱护理保险金和康健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