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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0:15: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中英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个人账户中未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决定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同时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的5%一次性给付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英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中英人寿[2009]201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释义1)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注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该被保险人身故。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未成年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时,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交费方式为不定期不定额交费。投保人也可和本公司约定按照年交方式或月交方式进行交费。

  第七条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需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认为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个人账户中未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决定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同时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持有效机票乘坐(释义2)客运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的5%一次性给付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4);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6.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释义5)、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6)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出具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以及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