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0:15: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本公司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本公司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它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本公司将依约给付。
第十五条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合同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账户设置与投资条款
第十六条 保单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单位账户,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一、单位账户
单位账户记录投保人交纳但未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下建立单位交费账��、单位代交账户、个人直接交费账户。
单位交费账户记录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单位代交账户记录投保人代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个人直接交费账户记录被保险人直接交纳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
1。初始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的余额;
2。此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后
等额增加;
3。本公司在每月结算单位账户利息后,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金额在结算利率公
布日等额增加;
4。如果投保人部分领取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该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领取部分的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
1。初始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为以下两者之和:
(1)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保单管理费后的余额。
2。此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和保
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3。本公司在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金额在结算利率公
布日等额增加;
4。本公司每月扣除保单���理费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扣除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结算利率公布日等额减少;
5。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该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部分的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第十八条 结算利率
本公司在每月初公布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用来结算上月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十九条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本公司为保单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即保证保单账户的结算利率最低为2.5%,但需符合当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实际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第二十条 账户价值结算
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保单账户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和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进行计算。
因保险责任终止、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账户价值需要在非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该账户未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计算。
本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释义7)结束后向投保人和每位被保险人寄送该会计年度的保单账户价值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费用的收取
一、初始费用
本公司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扣减初始费用,将剩余保险费记入相应的账户。
二、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在为投保人建立单位账户时一次性从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减保单管理费(释义8)。
本公司在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时及其后每月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减保单管理费。如单位代交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先将单位代交账户的账户价值扣减至零,再从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减剩余保单管理费部分。如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扣减至零。
如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扣减至零后,被保险人以单位代交保险费或个人直接交纳保险费方式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将扣减初始费用后的剩余保险费记入相应的账户后以上述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三、退保费用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时,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以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各账户价值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部分或解除合同时的各账户价值为基础,按各账户经过年度对应的一定比例,直接从领取的账户价值或退还的账户价值中收取。
以上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退保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二条 权益归属
单位账户产生的各项权益,归属投保人所有。
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交费账户产生的各项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归属投保人所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权益归属计划确定归属。
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产生的各项权益,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以下账户的账户价值:
1.单位账户;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交费账户。
二、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以下账户的账户价值: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直接交费账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时,每一账户领取金额不超过当时该账户价值15%的部分,本公司不收取退保费用,领取金额超过当时该账户价值15%的部分,本公司将根据约定收取退保费用。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只能行使一次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权利。
第四部分 基本条款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曾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本公司将先扣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领取的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年龄误告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释义9)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