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11-28 10:5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2岁 | 50.00元 | 1年 |
身故0元 |
至7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 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 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三页)
司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追加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 定。
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
二、按本合同约定自���转入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