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寿智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11-07 10:1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珠江人寿智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的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 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当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智选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珠寿发【2013】230号,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 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见10.3)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 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 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 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的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 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当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0.6)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