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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014-08-22 16:2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怎么样?

  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适用年龄:15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19.1 基本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 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即基本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 纳保险费的 105%;您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 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 105%:

  1) 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 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 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 30 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 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 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 14.3 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 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或我们 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基本身故保 险金额自动变更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0%。

  19.2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9.2.1 被保险人因遭受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下的交通意外(释义 1)伤害,并自该交通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交通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或因该交通 意外而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承担给付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9.2.2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0%,即在前五个保单年度 内,当被保险人遭受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下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我们额外支付投保人投资 账户价值的 100%作为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 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但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因交通意外身故的,则按下述规定处理: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度过犹豫期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因上述原因身故的,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其所交纳保险费的 100%;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 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因上述原因身故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 值的 100%: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 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 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19.2.3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 30 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 购买此部分保障。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放弃此部分保障,或我们得 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本合同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零;在第 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购买此部分保障,则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我们将 收取该部分保障的风险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仍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 值的 100%。

  19.2.4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19.3 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19.3.1 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当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民航班 机遭受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我们额外支付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300%作为额外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 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但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因航空意外身故 的,则按下述规定处理: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度过犹豫期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因上述原因身故的, 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其所交纳保险费的 300%;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 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因上述原因身故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 值的 300%: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 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 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19.3.2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 30 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 购买此部分保障。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放弃此部分保障,或我们得 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本合同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零;在第 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购买此部分保障,则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我们将 收取该部分保障的风险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仍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 值的 300%。

  19.3.3 额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4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且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前提下,我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资产

  品评估日按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的1.25%向您给付持续 奖金,并以投资单位的形式转入投资账户。

  前述各保单周年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各保单周年日当时投资单位的卖出价计算。 持续奖金对应投资单位数按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首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 算,并按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分配比例分配。

  

  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第 1 页 共 26 页

  目录

  一、基本条款 ······························································································································3

  1. 关于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3

  2. 本合同的构成 ············································································································3

3. 投保条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