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014-08-22 16:2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8. 争议的处理 ··············································································································23
释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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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 2012年 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您购买的是我们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是一种运用投资账 户进行投资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
如果您同时又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也是在 表述您的权利或义务。如果您不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 时,均是在表述特定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
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您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中,具体附加险 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附加险保单所载明的内容以及附加险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 70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生后满 15日至 70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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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 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4.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 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
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5.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5.1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 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 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 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3 您有权选择是在犹豫期满后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 投资账户,并应当在投保单中注明。
5.4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 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的,保险费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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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向您
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选择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已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按收到本合
同撤销通知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 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 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一并退还给您(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即在本 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本人承担或享有。
5.5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款项的返还,包括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退保、部分支��等, 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意,否则均将返还至您原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二、投资条款
6.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6.1 本合同约定的是趸交保险费即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保险费交纳方式,趸交保险费的 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且需一次性全额交清。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6.2 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 费金额,我们在同意承保时委托银行以转账形式收取。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以其它方式 交纳保险费。
6.3 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进行增加投资。但因追加保险 费将影响到本合同的风险保额(见 14.3“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被保 险人是否进行再次核保,以决定是否接受您交纳追加保险费的申请。我们在同意接受您的追 加保险费申请后,委托银行从您指定的账户以转账形式收取。
目前,我们提供您以下两种不同的追加保险费方式:
1)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数额不能低于 2万元人民币;
2)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按月或年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在申请追加时确定交 费方式和每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但不能低于我们对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最低要求,具体见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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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追加保险费方式每期保险费不得低于(:元人民币)
年交5,000
月交500
本合同的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期限与本合同剩余的有效期限一致。
6.4 增减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选择增加或减少每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定期追加保险费方式每次增加或减少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元人民币)
年交1,000
月交100
减少后的每期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数额。
增减后的每期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下一期追加保险费应交日 生效。
6.5 如果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选择了定期追加保险费方式,在您支付首期追加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每次定期追加保险费到期日起 30日内未交纳当期追加保险费的, 我们将视为您自动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的交纳。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提供您三次定期追加保险费申请的机会,增加或减少定期 追加保险费的申请除外。
6.7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将您的资金由您指定的账户转至我们开立的银行账户时, 方视为我们收到了您交纳的保险费。
7. 开始投资
我们收到您的趸交保险费,按本合同 14.1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根据您向我们提交 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按本